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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人行刑为什么都选择打屁股?_犯人_刑罚_原始社会发布日期:2025-07-07 00:38    点击次数:5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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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许多古装电视剧中,“打屁股”这一经典场景屡见不鲜。通常,随着官老爷一声怒斥“打”,公差们便会拿起粗棒,毫不留情地朝犯人的臀部用力击打,声音清脆而有力,令人震慑。然而,实际上“打屁股”这一刑罚并非一开始就这样出现,它背后隐藏着一段悠长且复杂的历史演变过程。

回溯中国古代,五刑制度中包括“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”五种主要刑罚,它们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。特别是笞刑和杖刑,这两种“打屁股”的刑罚历史极为悠久,其根源甚至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的“鞭扑”刑罚。所谓鞭扑,原本是指原始社会人们放牧时用鞭子抽打牲畜的动作,后来逐渐演变成对犯人施以惩罚的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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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那个文明程度较低的古代社会,鞭扑刑总体来说属于较为轻微的处罚,通常只是触及皮肤表层,很少伤及筋骨,因此鲜有因为此刑致死的案例,古人甚至称其为“薄刑”,意味着刑罚较轻且不致命。但在某些特殊案件中,遭受鞭扑的犯人却未必如此幸运,经常会有人被打得皮开肉绽,场面惨烈,令人心生怜悯。

笞刑可被视为鞭扑的“升级版”,它开始于春秋战国时期。执行时使用的刑具多为竹板和木板,主要打击犯人的背部、腿部和臀部。虽然在当时笞刑尚未成为主流刑罚,但其使用范围逐渐扩大,越来越多案件中都采用这一处罚,显示出其在法制体系中的地位逐步上升。

随着历史进程的推进,刑罚的具体方式也不断演变。北魏时期,笞刑被正式列为法定刑,但并未纳入“五刑”之内,而是作为一种附加刑存在。隋朝统一南北后,隋文帝为强化中央集权,亲自颁布《开皇律》,废除了旧有的鞭刑,将笞刑纳入五刑体系,但仍作为徒刑、流刑的附加刑存在。到了唐朝,笞刑制度得以延续,同时逐渐从笞、杖、鞭三刑中独立出来,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惩罚。

杖刑与笞刑相似,但二者自东汉时期开始渐渐区分,到了唐代这一区别才最终确立。唐代时期,笞刑和杖刑都趋向专业化和标准化。刑具材料统一为“荆楚”,杖刑长度定为三尺五寸。如此一来,刑罚的执行更加规范,保证了法律实施的一致性。

唐代的杖刑分为五等,最高可达百杖。当然,实际执法中,官员往往会根据犯人的罪行和情节,灵活调整杖数,甚至超过官方规定的上限。比杖刑更重的是徒刑,这是一种有期限的强制劳动刑,属于限制自由的刑罚之一。然而,唐朝法律通常优先采用杖刑,这样犯人在受罚后仍能保留生活来源,尤其对于只有单一劳动力的家庭而言,这种做法能避免家庭陷入困境。

从社会整体角度看,保持大量劳动力和稳定的家庭结构,对于封建社会的税收和社会稳定极为重要。若某些犯人属于“特殊行业人员”,这些职位难以轻易替代,官府通常会选择轻打几十板便了事,而不至于流放他们,确保社会经济活动不受影响。

无论是笞刑还是杖刑,刑罚的“打”只是手段之一,更关键的是“打在哪里”。古装剧和传统小说中经常提及“打屁股”,但古人对“股”这个部位的定义非常宽泛,甚至大腿上部也被视为“股”的范围。传说“打屁股”刑罚的确定,与唐太宗李世民密切相关。此前,刑罚未对打击部位做明确规定,导致不少本应存活的犯人被误打致死,激起社会不满。

一次,李世民偶然在太医处看到“明堂针灸图”,便好奇地询问人体重要穴位的位置。太医解释说,胸背部有许多重要内脏和穴位,遭受重击可能致命;而臀部重要穴位较少,伤害相对较轻。于是,李世民下令明确禁止鞭打胸部,规定只能打屁股。自此,“打屁股”逐渐成为法律和审判现场的惯例。

法令执行者选择“打屁股”,原因主要有两方面:一是臀部脂肪较多,打击时疼痛明显,但不易伤及筋骨,既能达到惩罚效果,又便于伤口愈合;二是中国自古重视礼仪,若犯人在众人面前被脱裤鞭打,极大损害其自尊心,从而形成强烈的威慑和教育作用。

在某些朝代,甚至连朝堂上的大臣也可能被杖打,但行刑者能掌握轻重,施刑时讲究分寸。《唐律疏议》中明确将笞刑和杖刑分为五等,杖刑次数从60到100不等。实际执行中,因案件复杂多样,处罚力度常超出规定,甚至导致犯人生命危险。为此,出现了“先决杖”、“重杖”、“折杖法”等调整手段。

唐代杖刑细化时,“臀杖”被特别规定为只能击打犯人臀部。根据史料记载,被杖死的情况并非罕见。特别是在边远地区,地方官员因“天高皇帝远”而徇私枉法,随意加重处罚,导致犯人严重伤残甚至死亡。这种情况不仅限于普通犯人,连皇亲国戚也难以幸免。

比如《旧唐书》中记载,懿德太子李重润在大足元年因诬陷获罪,被判“天令杖杀”,年仅十九岁,显示其生命正是被杖刑夺走。唐玄宗继位后,曾用杖刑惩戒官员,如监察御史蒋挺遭受此刑,这在《唐会要》中有详细记载。后来,杖刑升级为对过失官员的严重惩罚,甚至出现了“朝堂决杀”的案例。

例如《旧唐书·张嘉贞传》载,洛阳主簿王钧因行贿事件被当众杖杀。天宝三年,唐玄宗亦用“朝堂决杀”处死长安令柳升,显示杖刑被赋予了极高的严厉性。皇帝下令“打”的轻重程度也各有差别:简单“打”表示轻微惩罚,稍微“着实打”需恢复半月,若是“用心打”往往意味着直接致死。

尽管笞刑分等级,执行中仍有超出规定的现象,导致不少犯人死亡。从法律视角看,杖死犯人明显违背刑律,与死刑的绞刑、斩刑等正规方式不同。此类违律行为多因君主专断而生,逐渐成为律外“秘密”刑杀手段。唐朝中后期,杖杀甚至出现制度化趋势,死罪的绞、斩逐渐被重杖取代,“决杖”成为死刑代名词。

法律需适应经济和时代变化,唐朝亦如此。安史之乱后,政局和经济大变,唐律已难适应新形势,量刑趋于灵活,但难以统一管理,体现了封建社会“重人治轻法治”的矛盾,也暴露出唐朝中后期法制的混乱。杖杀作为唐朝独创,只有这里赋予其合法地位。

相比绞刑、斩刑,杖杀痛苦尤甚,因为它以极缓慢方式终结生命,使犯人死前忍受极大折磨。一次重击即可造成皮开肉绽,若击中重要部位,犯人可能内脏出血,场面血腥恐怖。行刑者挥棒直至生命终结,犯人浑身残缺不全。

电视剧多展现“打屁股”轻松一面,而实际上,唐代杖刑复杂严酷,且因皇帝临时命令而频繁变动,直接促成了唐末的腐败和法制混乱。总体而言,“打屁股”刑罚由李世民时期确立,唐代杖刑则是其中最为复杂的部分,对后世影响深远。明清时代,对非死刑犯的杖击刑仍延续唐代传统,直到清末才彻底废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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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:天津市